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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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申报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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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项目级别: 省级
项目状态: 有效 政策类型: 税收政策
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21 021-12366
园区咨询: 园区咨询联系电话:
联系人: 网址:
所属国家: 中国 所属省份: 上海市
所属城市: 所属区县: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申请时限

全年

政策享受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报指引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备注

申请资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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