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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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申报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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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项目级别: 省级
项目状态: 有效 政策类型: 税收政策
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21 12366
园区咨询: 园区咨询联系电话:
联系人: 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0905/t20090520_286672.html
所属国家: 中国 所属省份: 上海市
所属城市: 所属区县: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2009]19号)
申请时限

全年

政策享受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申报指引

申请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申报资料

备注

申请资料模板
提示:上传文件数量不得多于20个。
模板名称 模板格式 操作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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