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创业组织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 项目级别: | 省级 |
项目状态: | 有效 | 政策类型: | 创业政策 |
受理部门: |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 |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 |
园区咨询: | 园区咨询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网址: | http://www.12333sh.gov.cn/cyfw/dbdk/index.shtml | |
所属国家: | 中国 | 所属省份: | 上海市 |
所属城市: | 所属区县: | ||
政策依据: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 |
每月一次 |
1、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事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市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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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者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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