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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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号)
政策享受: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认定当年享受政策。
申请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时限:
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申报资料:
企业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企业申报(认定/更名)”,使用“法人一证通(http //www.shyzt.org/)USB Key”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 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 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 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 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 人员学历结构 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可以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 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符合条件承诺书。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 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收件地点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